公文概论法规性公文条例及范例
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批评教 育;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对党员提出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 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 ,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四条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 侵犯党员权 利行为的处理方式,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以下非党 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口头批评;
(三)责令赔礼道歉;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上述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违反政 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侵犯党员权利
第二十六条侵犯党员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一)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
(二)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
(四)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
(五)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六)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七)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八)其他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本条例第二十四 条非党纪处分的 处理方式或党章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 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 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 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对于打击报复案件的定 性,应经县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 时,可以向各级 党组织请求帮助和保护。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有关组织或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 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
第三十条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害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各级党组 织请求帮助。党组织在保护党员党内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提出 建议,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条件或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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