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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条例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条例列为党的机关公文的主要种类,并对其功能作了如下界定: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1987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工作条例》,1991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试行)》,1994年中央纪委又制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上述条例都在党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列入条例。但是,国务院在制定一些重要规章时,常常使用条例这种文体。跟党的公文有所不同的是,行政公文中的条例,一般不独立发布,而是在制定出来之后,由国务院用命令的方式予以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8号,刊登了国务院第278号和279号令,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党的中央组织所制定的条例,都是作为独立文件发布的。
(二)条例的特点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条例是规章制度中的最高样式,无论是党的机关公文还是行政公文,都对其制发资格有严格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才能制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也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条例”,只有国家及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才有制发条例的资格。国务院的各个部门所制定的与自己职权有关的规章以“条例”命名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不能擅自制定发布。
2.内容的法规性
对于党的机关公文来说,条例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对于行政公文来说,条例是对国家的某一政策、法令所作的全面、系统的补充说明或辅助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或者是对某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所颁布的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条例一经颁布,在特定的领域中就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关的组织、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3.格式的条款化
条例的正文,一般都要采用分条列款的方式组织表达,往往是篇下分章、章下分条、条下分款,便于查找,便于引用。
二、条例的分类
(一)组织规章性条例
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的条例,都属于这一类型。它主要用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共分为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共计两万四千字左右。可以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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