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6日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
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11、其他: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工作中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三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试用期满解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2)本合同订立时,因乙方隐瞒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三十二条除按本合同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