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中的相应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通信工具的优先畅通。
4.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4.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获救的受灾的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调遇难的我国公民遗体火化;根据外事部门要求,出具证明为外籍人员和台胞办理其遇难者的国际尸运业务,以及协调做好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处置等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或指挥部应建立应急保障队伍及专业运输保障队伍,并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5.2经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5.3物资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物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5.4基本生活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受灾的群众,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5.5医疗卫生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负责。
5.6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部门组建运输保障队伍及运输车、船队,并进行编组。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1-2次演练,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6.2宣传教育。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应急受理电话和部门,积极宣传有关紧急处理、自救措施。
6.3培训。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其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能力。
6.4监督检查。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7附则
7.1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市公路交通部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7.2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预案实施部门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7.3预案实施的奖惩。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4本预案的具体适用由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8附录
8.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2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动而成立的组织,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3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的警报。
8.4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已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准备、事件监测、控制、消除、恢复、报告等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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