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5)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1.5.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i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上5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市)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500辆以上10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50000人以上;
(3)停运车辆在1000辆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省(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如较大的交通事故、公路水毁、车辆停运等,或需要本市交通部门支援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自我安全防护、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2以防为主。切实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3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其它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1.7.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成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及后勤部长、武警市支队支队长、武警消防支队支队长、市发改委主任、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电力局局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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