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黄色预警等级,立即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各地应急运力,当应急运力不足时,及时向自治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3、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根据应急运输任务需要,立即通知有关市抽调运输保障应急运输队伍(车辆、装卸设备和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及带队人员),通知有应急运输任务的企业、站点、港口及船舶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给运输车辆、船舶签发相应的运输特别通行证。
4、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船舶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船舶和设备带病操作。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进行动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人员,配备相应的证照、通信工具。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1、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车以上(含设备,下同)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由车队长带队,10辆车以上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各市治超办领导带队,40辆车以上由自治区治超办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遇到突发情况(遭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运政机构报告,并逐级上报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2、船舶在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船长应24小时与船公司保持联络,定时报告船舶动态,遇到突发情况,要立即报告船公司。船公司负责人要及时向本市运输保障机构报告应急运输进展情况。
(三)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实际发生的直接运输费用由货主支付。执行治超卸载分装任务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超载车主负责。
七、值班制度
治超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应急运力分配指标的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企业的运力储备情况、装卸仓储能力情况,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应急车辆、船舶装备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八、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指令、玩忽职守或推诿扯皮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其文明服务记0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文明单位评比。对执行上级指令不坚决,贻误时机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各县(市)区交通局必须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值班制度(包括值班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应急运力情况(包括车属单位、车牌号、吨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和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设备情况报市交通局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治超应急运力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省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