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界定
(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同级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在编职工。
2、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
3、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及非编正式职工(指经军队军以上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无军籍职工)。
4、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及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
(二)原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于2004年年底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2、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附一)。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纳。(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原已按《大连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其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年7月1日起,由4%调整为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一)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和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10日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表》和相应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三)参保单位人员与工资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在变动当月,持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人员与工资增减变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