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策划方案
搬迁规定时间(2009年12月15日前)搬迁至永久安置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从移民搬迁安置包干费用中列支。逾期不搬迁的,依法搬迁。
第三十条县政府将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进行目标考核,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致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