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林地、园地的征地补偿费及未利用地补偿费处理待省制定出台《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云政办发〔2009〕159号)实施细则后再明确。
(三)被征占用土地上属个人的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树木、农副业加工设施、小型水能设施的补偿费直接兑付给个人。
(四)征用范围内相关实物补偿按国家审定的《水电站可研报告》、《丽江市移民开发局关于水电站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的通知》(丽移局〔2009〕56号)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库淹没影响区专项设施恢复改建等,按工程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移民实施规划和资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查制、预(决)算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处理,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提出意见,报县移民局核定后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资料(含变更后增减工程概算)后实施。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向县移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移民局提请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移民工程建设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移民个人补偿费,必须按搬迁安置协议全额兑现到户。
第二十一条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违法、违规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按照《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游库区优势产业及移民可持续发展规划》,争取库区基金和后期护持基金的项目护持,把库区和安置区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亮点。
第二十三条因地制宜,实行开发性移民。巩固发展库区、安置区返季蔬菜、经济林果、养殖业和特色经济林,积极引导发展保鲜、贮藏、加工、运销等产业链,着力发展库区旅游、餐饮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按本人意愿和需求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妥善解决移民子女的就学问题。到下甘坪集中安置的移民子女,小学在安置点村内完小就读,初中到涛源中学就读。
第二十六条农村移民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需要移民每年每人缴纳的参合资金20元,在电站建设期从工程投资概算中列支,电站运行期从库区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合作医疗统筹金标准调整时,水电项目法人承担的部分也相应调整。移民的参合资金每年由县移民局统一缴纳。
第二十七条对农村移民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纳入长效补偿。同时,水电项目法人对供养对象每年补助720元。
第二十八条保护库周生态环境,加强库周林地管理。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50米范围内,按每50公顷配置一名林管员,劳务费先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根据劳动工价上涨因素又作调整,其费用在库区维护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水电站移民根据计划分批搬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