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房进度分期拨付,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临时住房由县人民政府用核定的临时建房费统一组织建设。为了有效使用资金,统建的临时房屋一次性建成永久性的厨房或畜圈。
(五)规划安置点统一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村委会、完全小学、卫生室、文化室等公共设施。
(六)移民永久安置结束,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户籍、宅基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移民自行选择安置点进行永久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长效补偿标准按300元/月执行,其标准根据物价变化指标逐年递增。
(二)符合自行安置条件的(其中农业自行安置的条件为:1.在安置地能自行调整人均3-5分耕地;2.有宅基地且居住安全;3.所迁入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接收户籍迁入),由移民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地村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并出具准迁证。按照“户主申请,逐级审核,法律公证,资金兑现”的程序进行,移民自行办理宅基地、户籍等手续。
(三)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通路、子女入学等问题。自行建房,建房资金由县移民局按个人财产补偿金额兑付到户,临时建房费按核定标准兑付到户。
(四)宅基地补偿费兑付到户,宅基地补偿费按丽移局〔2009〕25号文件执行。
(五)手续完备后个人财产补偿费及有关补助补偿费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第三章: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标准。移民搬迁补助费按签定搬迁安置协议的核定人口计算,包含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搬迁误工补助、物质运输费、物质设备损失费和人员交通补助费。根据移民安置点的选择分别为:远迁(50公里以上)2800元/人;近迁(50公里内)800元/人。搬迁过程中物资搬运、车辆运输、人马驿道、道路维修等相关费用由移民户从搬迁补助费用中自行解决。
搬迁期间(2009年8月30日至2009年2月30日)由县政府为移民统一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移民在永久安置期间享受建房补助费、沼气池补助费、室内照明及供水设施费、广播电视配置费,其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1800元/户、200元/人、200元/人。其中自行安置的以上费用直接兑付给个人,集中规划安置的建房补助费兑付给个人,其余费用统筹用于配置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移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m2且达不到砖木结构标准的享受建房困难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实物补偿
(一)个人财产补偿:
移民的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及明细到户的林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等按调查复核公示的结果进行补偿。在实物指标复核公示结束后,违反规定建设的相关项目及设施、新种树木一律不予补偿,必须自行清除。
(二)集体财产补偿:
1.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兑现给村组,由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兑付给村民;
2.通过“四荒”
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个人,土地补偿费归集体(要求证件齐全有效);
3.对于有租赁关系的土地其财产处置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4.村民小组整村外迁后,其剩余林地及其它土地,可以由原村组租赁给他人经营或者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其收益由原村组共同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