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停产时间长,职工长期放假,拖欠工资、医疗费等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企业已经是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势在必行。
三、企业破产遵循的原则
1、严格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企业破产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稳步实施。
2、妥善安置职工。破产财产变现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破产法》清偿顺序首先偿还企业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通过出资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的工作组妥善安置职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安定。
3、依法搞好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准确界定企业破产财产,保证破产财产的安全、完好,终止任何民事清偿、执行、出卖、转让、赠与、担保等行为。
4、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变现情况
企业财产预计变现总额万元。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万元
划拨工业宗地面积万平方米,土地等级,按照城市近期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用地,延长使用年限到年,基准地价每平方米元,价值万元。
(二)固定资产变现收入万元
1、机器设备变现万元;
2、厂房建筑物变现万元。
(三)流动资产变现收入万元
(四)其他资产变现收入万元
五、企业享受“并轨”政策情况
经劳动局和企业测算,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补助费万元。其中: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万元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万元
(三)企业自筹资金万元
六、破产清算与安置费用
经测算,企业破产清算与安置费用是万元。其中:
(一)破产清算费用万元
1、职工基本生活费万元(依据长春市2008年度最低生活费169元×人×个月=万元(不含留守人员人);
2、职工应缴纳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万元×个月=万元;
3、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维护费万元;
4、审计评估费万元;
5、破产案件诉讼费万元;
6、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费用及留守人员的工资)万元。
(二)截止2008年月末,拖欠职工劳动债权万元(必须与劳动局出具确认件数据一致)
1、拖欠职工工资万元;
2、拖欠职工生活费万元;
3、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
4、拖欠大病职工医药费万元;
5、拖欠职工采暖费万元;
6、拖欠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万元;
7、拖欠职工个人垫付养老保险费万元;
8、拖欠职工独生子女费万元;
9、拖欠1962年精减人员生活补助费万元;
10、拖欠职工遗属补助费万元;
11、拖欠工伤人员伤残补助金万元;
12、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仅限于企业已代扣但未代缴部分)。
(三)截止2008年月末,拖欠市社会保险公司保险费万元(已扣除个人应缴纳部分万元。必须与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