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定和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政策。在详细申报程序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包括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在内的归口治理单位呈报材料初审并转报人事、职称部门评定、办理。
9、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人才、资金和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吸引高技术人才到龙岭、东山、罗边和章惠渠等工业园(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可由科技行政治理部门审查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按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10、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经单位同意,在本市范围内离岗创办、领办、租赁和承包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任职,其住房待遇、档案工资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其它事项与单位协商办理。
11、鼓励非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逐步改造提升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和技术出口,成为外向型企业。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改革改制,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并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合法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作价比例可按投资各方约定的协议或经投资各方共同确定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办理。属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经营治理人员。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入股,非凡是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
12、降低新办民营科技企业注册登记门槛。答应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民营科技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l0%以上,最低不少于l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以合法技术成果入股注册的,还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13、对民营科技企业市财政实行地方奖励扶持办法。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治理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上年度为基数,三年内其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加额由市财政给予适当比例奖励,专项用于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国家、省、*市制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各种优惠政策遵照执行。
14、努力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投入,不断加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财政自2009年起,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新增新增安排5万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获省、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配套。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入股贷款担保公司。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扶持,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答应民营科技企业将依法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15、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助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治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