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管理与应急企划方案
一次,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管理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本管理方案具体内容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本管理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企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