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有更多机会通过将经营成本“外溢”来谋取发展。
其次是经济领域“灰色行为”大量出现。由于存在双重行为标准,因而诱发了一些集体和个人在两种行为标准间寻找“灰色利益”。例如,一些私营单位主动找“婆婆”、挂公有制的牌,以获得非公有制得不到的利益和来自公有制招牌下的保护,而公有制组织通过这种结合又能得到体制外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助长投机心理,而且滋生腐败。对于非公有制组织,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改变在获取政府资源方面的不平等,往往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得权力的保护。而对于公有制组织,尤其是国有企业相当多的人,只把自己的职业看作泊船的码头,以得到较稳定的保障,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下海”,甚至利用权利谋取体制外的私利。
第三,双重价值标准实际上在不同所有制组织中形成了不同的非正式约束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组织,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治理制度上发生了极大变化,假如仅从明文的规范来看.治理制度上的所有制差别已不明显,但是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这些非正式约束条件下运作的,所以,尽管有相似的治理制度,但在不同的非正式约束下,制度的实际运作和效率是不一样的。例如,尽管在制度上国有企业经营者也有自主用工、根据企业效益进行分配的权力,但实际执行的空间是有限的。
第四,双重价值标准也带来了观念上的混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个人生活中的价值观显现多元化是必然的,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用于调整公共领域中的行为和关系的整合社会的价值准则和规范可以是多元的。假如是这样的话,一个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整合,社会也难以实现有序的发展,精神
文明建设也会受到极大冲击。一个有序的、整合的社会是不可能建设在这种二元价值体系基础上的。
改革的发展,社会变迁的进程,呼唤新的价值体系的形成,这种价值体系应该与新的所有制格局相适应,应该是一种超越了单一所有制局限,对各种所有制都具有普遍性的准则和规范。要作到这一点,就必须真正意识到,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要经济成分,都具有同等的存在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尤其要抛弃那种把一切不道德的、腐朽的东西归结为非公有制,把一切道德的、文明的、进步的东四归结为公有制的幼稚想法。新的价值体系的建构应该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即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去建立和诠释我们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规范,既不把我们的理想作为现实社会的普遍价值和道德不切实际地力‘诸于任何群体或个人,也不姑息任何与人类文明发展不相符的行为。新的价值体系的建构还应站在历史的角度,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中吸取精华。在一个几千年历史的国家里,整合社会的价值体系是不可能忽视传统的。新的价值体系的构建应该有助于促进一个健康、公开、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不论是对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他们的经营者和劳动者都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发展空间和权利保障。
我们已经在所有制成份上解开了单一公有制的情结,新的价值体系的构建、社会整合还需要我们在价值上解开所有制的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