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公有制组织中,人们则因所有权的消失,连劳权也淡化了。在笔者1996年至1997年对广州四间企业所作的一项调查中,人们对公有制企业职工在劳动参与权、治理支配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权利上执明显劳权取向的占676%,而对非公有制企业,这一比例仅为33.3%。在行为评价上,相对而言,人们对公有制组织更强调行为的道德层面或价值理性,而对非公有制组织,人们更接受强制性或工具理性。在以上同一调查中。被调查者在回答什么样的领导具有权威时,对公有制企业的领导,“处理问题的公正”“以身
作则,起带头作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下级生沽和困难”“不谋私利”这些道德、人格特征得到优先肯定,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领导,“有奖励下级的权力”,“有惩罚下级的权力”,“有提拔下级的权力”,“有良好的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非道德。非人格特征得到优先肯定。假如把以上权威熟悉分为人格权威和职位权威,在对公有制组织的熟悉中,执人格权威的人占43.1%,执职位权威的人占19.4%,而对非公有制组织,二者的比例是30.2%和42.5%。事实上,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感觉到,一个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工作的人,其越轨行为受到社会舆论和纪律的制裁远比一个公有制组织中工作的人要低。
在组织行为层面上,人们对不同所有制组织的职能目标给以了不同理解,相对而言,对公有制组织.人们更强调其社会职能.而对非公有制组织,人们更接受它的对单一经济职能的追求。在以上同一个调查中,关于企业是否提供养老、医疗、住房、子女医疗这些职能方面,对公有制企业占77.3%人持强烈的要求,20.3%的人持中间态度,仅有2.4%的人接受企业可以不提供。而对非公有制企业,三种比例分别是45.7%。
38.0%、16.3%。
在组织行为评价上所表现出来的双重价值标准还鲜明地体现在分配上。对公有制组织,人们更强调目标实现过程中的平等和公平,对分化的接受程度远比非公有制企业要低。在调查中,对公有制企业治理干部的收入没有最高限制,持反对态度的占70.1%,而对非公有制企业治理干部的收人没有最高限制持反对态度的只占42.7%。
在政府行为的层次上,政府赋予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政治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在法律上,私有财产不具有与公有财产~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在政治上,非公有制组织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取得相应政治地位,获取有关政治信息方面均不如公有制组织,而且,政府在承担保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方面,对公有制组织给以较大的监控和关注,对非公有制组织则不然。例如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障早已在我国建立,但政府真正把它推进到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努力极少。提出行为评价的双重价值标准,其目的并不是要评判哪些价值标准便合理,而是要指出,双重价值标准必然会导致许多不合理现象的滋生,阻碍改革的深化,影响社会的整合。
首先,它阻碍了一个公开、平等的竞争市场的形成。由于非公有制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实际上在价值上不被视为‘“正宗”的社会主义,因此,在争取政府控制的资源方面,如货款、出口配额等,缺乏与国有企业相等的合法有效渠道,在与周边环境打交道时,私营企业能够得到正常的政治保护远弱于国有企业。
但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在价值上不被视为“正宗”的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组织在分配机制,承担保障、失业的社会责任,经营手法上受到的约束远比公有制组织少,因此它们往往既能以比公有制组织高得多的利益吸引社会上的人才,又能以比公有制单位低得多的劳动力成本去聘用普通劳动者。同时,由于法规的不完善或法规执行的监控力度在不同所有制组织中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