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安闲俱乐部的责权地位和责权范围,并实行经理制
的合作型企业化治理。由于这种联办方式一般只是在“协议层次”上的合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俱乐部,往往有“两层皮”之嫌。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职业俱乐部虽然是以职业化、社会化为特征的俱乐部体制,但这未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其组织构成上依然是两种体制并存,即一半是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一半是行政治理计划经济体制。职业俱乐部是由以企业以投入资金为资产,地方体委以场地、设备、球队资产组建而成,但由于在组建俱乐部之初,体委的有形、无形资产没有准确评估,在球市火爆,俱乐部经营良好及自身造血机能加强时,体委由于其本钱是场地、球队,所以便近水楼台先得月,理直气壮的治理、经营起来;同时企业在俱乐部中注入资金,也必然参与经营治理。由于在组建俱乐部的最初过程中产权界定不清,势必导致责、权、利无法分清,于是出现谁都管,谁都有权,谁说了也不算的局面;假如球队成绩下滑,经营惨淡,企业眼看投资回报甚微,便可能退出俱乐部,从而使俱乐部解体。
2.2 产权的排它性
产权的排它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即一项财产的所有者有权不让他人拥有和积极地使用该财产,并有权独自占有在使用该财产时所产生的效益。排它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时,这些效益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只有这样,财产所有者才有动力将其财产投于其需要的用途。当其效益不能影响财产所有者时,激励就会被扭曲,因此,在确保需要使用产权的用途上排它性至关重要。我国职业俱乐部中教练员、运动员的个人产权的界定上,恰恰是产权的排它性经常不彻底,从而导致教练员、运动员和俱乐部三者的矛盾。这是因为,职业俱乐部是以体育竞赛(即球队技术水平)作为商品组织生产经营的,而队员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劳动的能力(即技术)卖给俱乐部球队的,然后才参加体育活动。职业俱乐部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治理者”(教练员)通过与“生产者”(球员)的“协调生产”(练习),生产出满足消费者(观众)在体育娱乐方面的需要与爱好的“产品”(竞赛表演水平)。在这一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好坏(竞赛表演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好坏是与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努力程度有关,即“协作生产”过程的效率有关。教练员作为球队的“治理者”,他是“产品”(竟赛表演水平)生产的指挥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产品质量”的好坏与其练习、治理的水平有关。对于运动员而言,随着转会制的实行,运动员只有把自己的劳动能力(技术)卖给俱乐部(通过契约的形式转会),才能参加“劳动”(练习和比赛)。在“协作生产过程”(练习过程)中,“产品质量”(竞赛表演水平高低)的好坏显然与运动员本人的练习、比赛的努力程度有关。但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教练员、运动员是国家培养的人才,他们作为国家的财产当然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最终所有权;同时由于在组建俱乐部和运作过程中,没有对其产权进行科学的评。
3 对策
3.1 俱乐部与体委、企业产权解决途径
第一:体委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运动项目现有场馆、设备器材和无形资产进行科学资产评估,并把资产和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一同作股,以国有股形式注入俱乐部,同时国家、社会、个人以不同的股东形式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俱乐部,从而共同分享收益和风险,这样一方面使股份制俱乐部中各自产权界定明确;另一方面,它们都是俱乐部产权的最终所有者,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