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恶》篇则说:“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5]荀子极其重视“师”的地位与作用,将君师与天地、先祖并列而称为礼的“三本”。(《礼论》)
[6]《性恶》:“故圣人之所以同於众,其不异於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
[7]《礼记·礼运》有“男有分,女有归”一语,郑玄注云:“分,犹职也”。
[8]参见谢遐龄《释“分”》,载《复旦学报》1990年第3期。
[9]荀子用“别”来表示这种社会角色之区分:“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贵轻重皆有称也”。(《礼论》)
[10]如《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11]郭沫若:《十批判书·荀子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12]《王制》:“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
[13]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14]古代社会的礼与祭奠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15]萧公权称:“按封建宗法社会之中,关系从人,故制度尚礼。冠婚丧祭、乡射饮酒、朝会聘享之种种仪文,已足以维持秩序而致治安。及宗法既衰,从人之关系渐变为从地,执政者势不得不别立‘贵贵’之制度以代‘亲亲’。然礼之旧名,习用已久,未必遽废。于是新起制度变或称礼,而礼之内容遂较前广泛,其义亦遂与广义之法相混”。这一说法可供我们参考。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04-105页。
[16]荀子极其敏锐地指出:“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上好权谋则臣下百吏诞诈之人乘是而后欺;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上好曲私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偏;衡石称县者,所以为平也,上好倾覆,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险;斗斛敦概者,所以为啧也,上好贪利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丰取刻与,以无度取於民。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君道》)
[17]《王制》:“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18
]谢遐龄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所行的律法,实质上系由礼派生而来。法家太过,六亲不认,故称刻薄寡恩。荀子论礼,为得其中”。见《礼治在现代中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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