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大众,美国家,故古之人羞而不道也”。(《议兵》)因此,社会平治的前提仍在于以礼义来教化人民,作到“政令以定,风俗以一”,(《议兵》)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样,假如有违反社会习俗,破坏社会风气者,就会遭到人民的反对:“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於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议兵》)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之以刑,人民就会觉得这是莫大的耻辱。同样,实行“赏”也是如此,在人民都能重视道德、遵守礼义的前提下加之以赏,人民就会觉得是莫大的荣誉。这样,刑与赏在荀子那里就有了它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就更能起到教化社会的作用。可见,法必须在教化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礼是法的基础,法是礼的补充。
总的来说,礼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教化的功能,即化民成俗,而法更多地具有一种强制的色彩。虽然荀子认为治理社会首先必须以礼教化,但是教化究竟不具有强制的作用。而社会中事实上也有许多教而不化的“嵬琐”之徒,可见在“明礼义以教化”的同时,还必须“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因此,对于礼教与刑杀二者的关系,荀子说
:“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富国》)可见,荀子虽然重视教化,但他也不忽视法对礼教的辅助功能,在“隆礼”的同时也主张“重法”,所以他说,“治之经,礼与刑”。(《成相》)礼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荀子虽主张“重法”,但由于法的制定与执行均在于人,因此相对于“人”而言,“法”则居于次要的地位,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君道》)他进一步加以阐释说:“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这也就是说,徒有法律对于社会的治理来说是不够的。即使有好的法律,但假如不能得到人们良好地执行的话,法律只是意味空纸一张,所谓“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同时,法还可能由于人们以私乱法而失去其应有的精神,[16]因此,法必依于人,即荀子所说的“君子”。有君子则法令虽省而足以为治,假如没有君子,徒然具备各种法的形式,社会也不可能得以平治,[17]由此可见,人是本而法是末,荀子的用意即在于以“治人”来行“治法”。而对于荀子来说,君子的作用根本上在于以礼化民,所谓“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君道》)在这一意义上说,荀子虽然重视“法”与“刑”,但实质上他还是把二者纳入“礼治”的范围之内,“重法”不过是“礼治”一个方面的内容而已。[18]
荀子对礼的论述在先秦诸子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的。他从社会本身的角度来阐述礼的起源,实发孔子之所未发。他将礼之本质归结为“分”,他有关礼的社会功能的论述,以及礼与法的关系等,都非孔子所能范围,从而极大丰富了儒家的社会思想,儒家以礼为中心的社会学理论由此而灿然大备。
注释
[1]这一观点为谢遐龄先生首先发明,参见97上海旅游节“儒家文化与现代文明”学术研讨会论文《礼治在现代中国的地位》。
[2]《荀子·性恶》:“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又《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后凡引《荀子》书俱只称篇名)
[3]《性恶》篇说:“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於正理平治也哉?”
[4]杨倞注说:“伪,为也,矫也,矫其本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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