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於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礼论》)
礼不仅表现为社会的等级与规范,它也指各种具体的仪文形式,如冠婚丧祭,揖让周旋等,这是礼本有的含义。荀子十分重视这些仪式性的礼仪,他对冠婚丧祭等礼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与描述。但荀子并不仅仅只是转述这些古代的礼仪,而更多地是指出这些仪式背后的文化意义与社会功能。在孔子那里,就有“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的感叹,而荀子则正面指出这些仪文形式的社会功能是“称情而立文”,(《礼论》)即起到文饰社会生活的作用。在荀子看来,文饰社会并不是如墨子所批评的那样,仅仅是追求一种奢侈的生活方式,它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并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故为之雕琢、刻镂、黼黻、文章,使足以辨贵贱而已,不求其观;为之钟鼓、管磬、琴瑟、竽笙,使足以辨吉凶,合欢定和而已,不求其余;为之宫室台榭,使足以避燥湿,养德辨轻重而已,不求其外”。(《富国》)同时,文饰社会还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他说,“不美不饰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胜悍也”。(《富国》)而所谓的美、饰、富、厚、威、强等,都需要以更种仪文形式表现出来,如宫室台榭、钟鼓管磬等。此外,礼之为文又有饰人之情的功能。这一方面荀子也论述得极为精僻,如他说:“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祭奠,饰敬也;师旅,饰威也”。(《礼论》)对于一些祭神的仪式,荀子则说:“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天论》)这完全剥除了礼仪中的神灵崇拜观念,[14]充分强调了仪式的人文与社会的功能,这可以说是荀子的一大贡献。
由上可见,经过荀子的发挥与改造,孔子所说“礼”的内涵已得到大大的扩充,它具体地表现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隆礼”也就成为治理社会的要害所在。荀子十分强调要以礼治国,认为“隆礼义”是实现王道政治的前提,称“隆礼尊贤而王”,(见于《强国》、《天论》、《大略》等篇)又称“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因此,“国之命在礼”。(《天论》)
荀子在强调“隆礼”的同时也不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时常将“礼”和“法”相提并论,如他说,“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君道》)
“法”有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广义上说,法指的是治理国家的整个制度,就此而言,礼与法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15]狭义上的法则指的是律令条文,即刑赏等劝禁之法。荀子本人对此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分,但在大多数场合都取后者之意。就作为律令条文之法而言,荀子认为礼比法更为根本:“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类”即律令。也就是说,礼是法的纲领或指导原则,在礼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法,所以说“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反之,“非礼,是无法也”。(《修身》)法生于礼这一点十分重要,是我们理解荀子所谓“法”的要害所在,也是荀子之“法”与其申、韩法家之“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同时,从效果上说,荀子认为象商、韩那样只依靠刑赏法并不足以治理社会。他举例说,假如人们只是为了得到奖赏而去做某事,那么在碰到危险时就不会愿意再继续做下去,所以说“故赏庆﹑刑罚﹑执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议兵》)进而荀子认为,单纯的赏罚只是一种雇佣买卖之道,是不能起到教化人民、治理社会的作用:“故赏庆﹑刑罚﹑执诈之为道者,佣徒鬻卖之道也,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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