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多样的工作才能满足人们日趋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故荀子说:“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富国》)其次,荀子也清醒地熟悉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所谓“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富国》)荀子举例说:“相高下,视墝肥,序五种,君子不如农人;通财货,相美恶,辩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设规矩,陈绳墨,便备用,君子不如工人”。(《儒效》)可见,在一个需求多样化的社会里,光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满足社会总体的需要,只有社会成员之间各自发挥其专长,互相依靠,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各种社会分工之中,荀子认为最重要的乃是社会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区别,即分之大端在于“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富国》)这种说法与孟子“劳心”“劳力”之分并无二致。但我们应注重的是,这种区别在荀子那里并不仅仅简单地体现为一种职业的分工,更重要是它体现了由“分”工而定“分”的关系(前“分”字为平声,文韵;后“分”字为去声,问韵),后一“分”字所要表达的,乃“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8]亦即确立一种社会角色的区别。[9]
社会角色的区别首先意味着一种等级的差别。荀子十分强调社会的等级区分,认为社会等级之区分是“天下通义”,他甚至主张社会不同等级的人,社会地位不同,所享的政治待遇亦不相同。[10]在荀子看来,由社会等级所带来的“不齐”是“至平”的体现,只有承认这种“维齐非齐”的等级合理性,才能使人各安本职各守本分,从而才能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故荀子又批评墨子“兼爱”的学说是“僈差等”,(《非十二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荀子的这一理论尽管有为现实等级制度作论证的一面,但是从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形来说,正视社会上存在的不平等,并努力在不平等中求秩序,荀子之说事实上要比墨子深刻得多,这一点事实上已为当代的社会学理论所认同。
此外,社会角色的区别在荀子那里又体现为人伦关系之“定分”。荀子说,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人“二足而无毛”,而是在于人有“辨”,即区别君臣、父子、夫妇等社会伦理关系。而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非相》)就是因为它们不知“辨”。所以说“人道莫大于辨,辨莫大于分”。(《非相》)可见,人的本质即在
于社会伦理关系之“定分”,甚至社会等级的区分也被规定在这种伦理的“定分”之内,“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荣辱》)这一说法实质上已将社会政治中的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视之为一种人伦关系。荀子的这一理论长期以来一直被当作社会正统的意识形态,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充分地表明了中国社会所独有的伦理特性。
在荀子那里,这种社会伦理关系是永恒存在的,“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王制》)在《君道》篇中,荀子还对这种伦理关系中每一角色的行为规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他称为人君者要“以礼分施,均徧而不偏”,为人臣者要“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为人父要“宽惠而有礼”,为人子要“敬爱而致文”,为人兄要“慈爱而见友”,为人弟要“敬诎而不苟”,为人夫要“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为人妻要“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惧怕而自竦”。荀子认为,这些伦理关系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偏废,所谓“偏立而乱,俱立而治”。荀子的这一思想对中国后世的社会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郭沫若说荀子“开启了此后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的所谓纲常名教”,[11]确是中的之言。
在荀子看来,“分”只有作为这样一种等级与伦理关系之“定分”才意味着一种息争合群之道。假如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角色与地位安其本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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