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家人之二
家奴不同,忽去忽来,事无常主”。[13]因此,其地位与身分与当时社会下的“雇工人”相同。“雇工只为生计,受雇佣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经工满,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则为主仆,去之则无名分”,所以,“雇工与奴婢名分虽同,而恩义有别”。[14]由于恩义有别,二者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区分,即一以奴婢科断,一以雇工人科断。长随在受雇于主人期间,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此种上下之分是当时社会通行的主人与奴仆的关系。然而,正如俗语所云:“打狗须看主人面”。虽然长随和“家奴”与主人的之间都是“仆”与“主”的关系,但是由于关系对象的不同,即使上是社会上豪富之家的家奴,与官员的长随也不可相提并论。长随系官之仆隶,而且是帮助主官行政的人员,其在内衙固然是仆役,但在外署和衙门之外,却是地方官的代表,因而其于六房三班吏役相比,往往显得高人一等;于里民百姓(包括社会上一般的豪富之家在内),更是势焰熏人。简言之,人们的社会地位要视其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定。三百六十行,行与行之间存在高下的差别;同行之内,人与人之间也有高下的不同。官之仆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高于“契买家奴”。同样,上
司的仆隶与州县官的仆隶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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