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因素的影响和推动下,为了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更快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赶上和达到汉族水平,便于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明确提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1984年4月,中共中心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说:“对于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答应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往往都是
经过试行之后,逐步地予以完善。而其效果还是很不平衡,以致于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已进入人口现代型行列,人口工作的重点已由控制人口数量型转为提高人口素质型;有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则还处于高出生、高增长阶段,还面临着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构成等严重问题、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人口再生产还处于由传统再生产类型向现代类型转变阶段。
少数民族人口总增长率超常规的因素分析
1953~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由3532.0万人增长到39998.4万人,平均每年递增1.11;1982年增长到6723.9万人,1964~1982年平均每年递增2.94;到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达到9132.4人,1982~1990年平均每年递增3.51;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少数民族人口为11123.8万人。根据黄荣清教授计算,近来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变动,除了自然变动、国际迁移变动因素外,还有更为重要的社会变动(包括更改民族成份和民族通婚子女选报为少数民族成份者)因素,必须加以量化,这是国内有关部门和国外人口专家所关心的问题。据计算,1982~1990年在少数民族新增人口数量中的社会变动占了56.64,而自然增长部分仅为43.36,汉族则因此减少了14.15的人口。
少数民族妇女婚姻构成
从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出发,除了分析研究婚姻构成、平均初婚年龄等内容外,还要分析研究婚姻形式、民族通婚等对少数民族人口的作用。
1.各民族妇女婚姻构成的变化。1982~1990年各民族妇女的婚姻构成,有的上升、有的下降,而且到1990年各民族间的高低也比较悬殊。1982~1990年未婚比率上升的有维吾尔、苗、布依、侗、瑶、白、土家等族,其中维吾尔族由13.4上升为16.3和苗族由21.0上升为24.0;其他民族都有所下降,其中以朝鲜族由25.6下降为18.5、蒙古族由30.9降为27.1、回族由25.5降为21.4较为突出。到1990年未婚比率相对较低的为维吾尔族(16.3)、哈尼族(18.1)和朝鲜族(18.5),而相对较高的则为哈萨克族(34.7)、藏族(28.1)和蒙古族(27.1)。1982~1990年离婚比率升高的有回、朝鲜、满、侗等,以中以朝鲜族由0.6上升为1.0的升幅较大;而降幅最大的为哈尼族由2.3降为0.7。到1990年离婚比率相对较高的有维吾尔族(5.2)、藏族(3.2)和傣族(1.4)。
2.各民族妇女平均初年龄。1990年各民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相对较高的有藏族、哈萨克族和朝鲜族,分别为23.8岁、23.6岁和22.7岁,为什么前两个民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如此之高?我们至今还不甚明白。相对较低者为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傣族和彝族,分别为19.4岁、20.0岁、20.9岁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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