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人不得进行自己以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人的科研成果的质量评估,也不答应成为这些事项的学术召集人。其中,有师生关系(导师与所带的研究生关系)、同一年级的同学关系,也应当避嫌。任何有关学者的重大事项,如聘用、奖励、授予终身教职、晋升等,都必须先由本专业专家(一般是被评价者学习、工作的学术机构之外的三至五名外部专家)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在此基础上再做决定。这些事项,若需要推荐人的推荐,则推荐人的意见意味着已经对被推荐人的科研成果进行了质量评价,推荐人就因牵涉自己的推荐信誉而不能够再做外部专家进行重复质量评价,也不宜成为学术召集人。学术机构中的官员和学术机构外的官员要获得学者系列的职位职称,在这方面也不能例外。
二、若科研成果的质量评价结果,有关专家的评价有大分歧,则应当听取被评估人的意见与争辩,并将上一次的专家评价与被评估人的争辩意见,交给另一些专家或原来的专家,进行第二轮质量评估,而后再讨论决定。(在科学研究上有时会碰到尚无定论或争议颇大的问题,除非被评估者的研究成果将此问题变成了定论,否则有关专家的评价因学术观点的不同而大相径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就要依靠学者的学术水平来实现实质的公正。所以,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必须实行教授治校,北大在目前的环境制约下至少要做到学术自由、学术自主,教授治学。系(学院)一级实现教授治系(学院),民主自治,行政后勤人员按照教师们选举产生出的各种委员会的命令进行服务工作,没有行政决定权。这样就初步建立了真正有效的学术机制的要害部分。
一般来说,象北大这样的研究性大学,教授晋升基本上是看学术水平的,教学太差的教师只会申请研究性职位,教师的教学、服务一般相差不大。因此,如何做好外部评价工作,请外部评价人清楚、客观地评价候选人研究成果的水平(让外行都能够看懂)是极其重要的事情。所以,决定招聘与晋升的事项都必须有其它院系的教授参加(每个系、学院的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都必须增加一两个其它院系的教授,由校长指派为好),这一方面对学校有利,保证外部评价能够被外行看懂,确保外部评价的组织工作质量,学校要否决系、学院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的错误决定也有极其显而易见的坚实理由。这也对教师有利,假如结果明显不公正,教师能够凭借外行都能够看懂的外部评议书,获得司法救济。
即使实现了教授治校,大学也仍然是以教学、学术研究为本位,而不是以教授为本位,教授会的权力也不能够是大学中的最高权力。权力必须是相互制约的,信息必须尽可能公开,以保证公正与效率;即在学术评价方面,必须是国外、国内权威的评价与本单位教授的评价相互制约,靠学术水平决定;学术权力方面,必须是教授会、学术委员会和系主任、院长、校长之间相互制约,以达到实质性的公正。不这样做的话,“学阀”、“学霸”的出现恐怕不可避免。
以学者晋升为例,中国现在的学者晋升情况是权力和人情、资历的影响很大或者是数论文、专著数量,不公正也缺乏效率。北大改革方案以及网络上有人主张由系主任、院长聘请外单位优秀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以保证公正,但这对一些部门也许既不必要,也有不利于培养北大自己的学术共同体、不利于培养北大自己的学术权威等缺陷。
一个学术机构,重要的是学者民主自治,教授水平高的系、学院,所有教授学术权利平等,都是一票,系主任、院长、校长在相应的学科也只是一票,系、学院里有教授会就不需要学术委员会。假如教授水平参差不齐,就不需要教授会,有一个简单办法可以基本保证学术委员会由本院系学术素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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