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被治理者权利也因为被公正对待而得到良好行使与激励的满足,出了问题也各自得到恰如其分的处罚,一个组织上下都得到恰当的(激励、处罚)反馈,则这个组织的成员理性自利的活动(竞争)就使得整个组织的运行当中既公平又有效率,公平与效率安闲其中。当然,拥有权力的治理者之所以执行公正规则是因为存在信息公开化、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竞争、以及权力权利拥有者的授予等制约途径。
在一个组织中,要形成一个组织严密、高效率的整体,领导者肯定必须要有强制权(包括合法剥夺下属权益的权力)以及自由量裁权,这样才能够正常地进行治理,而且,领导者的强制权以及自由量裁权越大,则越轻易让下属服从。但领导者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假如把这些权力运用于为自己牟利,也是领导者权越大,则越轻易腐败,也就越
需要制约。
假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制约,例如,假若没有信息公开化的制约,事情的处理都在黑箱中操作,由于在公平的情况下,代理治理者所获得的利益总是整个组织获利中的一小部分,(除非治理者道德高尚,否则)理性人的利益最大化倾向将使得代理治理者利用信息优势尽可能扩大自己的获益份额(包括利用非法手段获得腐败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组织利益的最大化。但组织中无权的成员所获得利益份额减少,自然也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利用规则漏洞或信息、才能优势等进行“磨洋工”之类的对抗,也同样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结果就是治理者、被治理者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整个组织内部的公平与外在表现出的效率都受到了损害。
对一个政府组织来说,缺乏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会导致的恶果,早就被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里面阐述过了,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情况也早就验证了孟德斯鸠的预见,本人就不赘述了,企业等组织中的情况也是类似的;
假如治理者的权力不是由权利拥有者授予,即使权力行使情况是有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信息公开化的制约,也还是不够的,治理者(官员)们必定会逐步减少信息公开化的程度和适用范围,也还存在如何管住最高治理者等的问题,而且治理者之间虽然有相互制约,但治理者(官吏)们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是一致的,与被治理者(民众)的利益并不相同,时间或长或短,就会形成“潜规则”(官官相护等)或者软政权化,损害被治理者(民众)的利益,同样会导致整个组织的公平与效率损失;时间足够长久后,公平与效率的损失大到突破某个极限,就会导致组织机构甚至如国家政府的灭亡。这就是为什么明代等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权力被分割,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相当完备,但最终都会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惟有增加权力权利拥有者的制度化的竞争性的直接选举授予即民主的制约,才能够管住(或者低代价地更换)最高治理者,打破“潜规则”,保护权利拥有者(民众)的权益,产生新的公正规则并执行,摆脱中国历朝历代都逃脱不了的盛衰兴亡周期律。
当然,要实现公平,所需要的那些制约条件必定会提高新增人员的成本和交易费用(人与人打交道的费用)等成本,假如这些人员成本和交易费用高于不公平的制度环境对效率的损害,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公平与效率是有冲突的。但我国的情况是人口众多导致新增机构人员的成本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如国际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导致信息公开化的成本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太少,而腐败行为等导致的损失很大,加上我国汉民族是绝对主体,有统一的教育体系、文化等造就人们的共识,形成了降低交易费用的环境,所以,我国的情况必定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是罕见的。而且,组织规模越大,治理者把握的资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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