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高等教育办学潜力。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实践中,成本补偿政策的推行被认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
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表明,高等教育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而且会带来巨大的私人收益。而且,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受教育者个人实行成本补偿、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以及发展多种教育形式是中国政府和有关教育部门扩展高等教育规模以满足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政策选择。值得注重的是,高等教育不同于物质生产领域。高等教育提供者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不同于商品或服务买卖的价格,而是由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分担一定比例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因此,高等教育收学费是由高等教育的受益方-受教育者个人-向高等教育的供给方提供的成本补偿。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成本是由公共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分担部分主要体现为由受教育者个人或其家庭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
成本补偿合理额度(即学费水平)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的原则应该是高等教育目的的达成。bowen(1971)曾从多维度阐述了高等教育的目的,并对其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做了具体的阐述。leslie和br
inkman(1993)做了重新归纳,认为高等教育的目的包括[1]:(1)扩大教育机会,(2)促进经济发展,(3)为社会提供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4)达到特定的社会目标:公平、效率和规模扩展,(5)发展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6)创造知识和激励人们学习。
那么,高等教育的学费水平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进而影响到高等教育公平、效率和规模扩展等社会目标的达成呢?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内还不充分。曾对美国高等教育需求做过重要分析的leslie和brinkman(1988,1993)认为,对高等教育需求的研究或者说对学费水平和高等教育规模之间关系的研究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扩展和均等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很久以来就是一个主要的政策目标,而高等教育学费制度的运用和实施是达成这一目标的主要政策工具”。但是,假如学费增加的幅度大大超过了学生及其家庭的付费能力,那么这句话的真实性和运用价值将大打折扣[2].
二、免费高等教育向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的过渡
从建国到现在,中国高等教育系统走过了一条从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的免费加助学金的高等教育体制,过渡到由国家和个人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学费加奖助贷学金的新体制的道路。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高等学校办学所需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高等学校不仅不向学生收取学费,而且要拨出相当一部分资金作为“人民助学金”,用以补贴学生学习期间的部分生活费开支。除此之外,还需要用部分高等教育事业费支付学生宿舍所需的各项开支。过去,免费加助学金的高等教育体制曾被认为可以很好地与公平、公正和机会均等等社会道德原则和谐共存。然而逐渐地,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免学费或过低学费的高等教育体制具有以下弊端[3]:1、由于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带来的低私人成本,造成私人高等教育过度需求的存在,这种现象在私人收益较高的学科领域中更为突出;2、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下降;3、高等教育较少的入学机会;4、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和高的生均成本。相反,实行高等教育收学费政策不仅可以提高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增加高等教育经费,而且还可以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激励高等教育的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率。
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高等学校“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学生应交纳一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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