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案
提单转让的立法史,其目的主要在于促进提单流通。托运人的义务是否有效地解除,应根据运输合同的条件和履行过程,非凡是承运人能否从其他有关方收取债权而定。被授予诉权的任何人,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提单项下的任何货物时;根据运输合同向有关任何此项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时;或在被赋予这些权利之前,是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任何此项货物的人时,则该人(因其提货或要求交货或提起索赔,或因其在后者范围内,使其被赋予了权利)须承担该合同项下的责任,就好象他是该合同原缔约方。
二、侵权之诉--实际承运人和提单物权凭证
(一)通连公司是否为实际承运人?
假如通连公司被认作实际承运人,则根据海商法第61条,实际承运人在责任区段内具有等同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但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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