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进程中的作用,即阐述或传输法治理念;制定法律和调适法度;循章守法和监督法律的施行。①看来中国法治建设不能没有执政党的政治权威。而实际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正是凭借自己的执政地位和政治权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她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二十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和政治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二、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
我国法治建设的政府主
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执政党的政治权威。但是一个执政党能不能彻底完成推进法治,并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人们的认同,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真正的尊严和威信,以维持并加强自己“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权威地位和力量,即解决法治化进程中执政党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简单地指合乎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接受性。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它是政治权威“合法”行使权力或施行统治的重要前提,也是法治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一些现代西方政治学家认为::“假如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轻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一般说来,假如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妨碍。假如人们就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经常是导致内战或革命。”②从根本上说,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提供了政治权力“正当”、“合法”运转所必需的资源和支持。它一方面表明政治权威具有使被治者认为其统治是“正当”“合法”的特性;另一方面表明被治者在没有强制力迫使其服从的情况下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服从、支持乃至忠诚。一旦政治权威具有这样的合法性,政治权威所制定、倡导和实施的法律,就能获得被治者的普遍信仰和尊崇。所以,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不仅使政治统治成为了“正当”、“合法”的统治,而且能使政治统治成为成本较低且相对持久稳定的统治,法治的实现也因此而具备了较好的条件。
政治权威如何获得合法性呢?德国的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和论述了政治权威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即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认为不同类型的政治权威获得合法性的途径不同。传统型统治以政治权威自称的、官员和公民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传统为基础;魅力型统治则以被统治者相信政治权威具有超凡的魅力、品质、才能,从而愿意服从其统治为基础;法理型统治则以政治权威、官员和公民都只对理性的法律负责为基础。③从历史角度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威模式一般要依次经历以上三种类型。近代以来的政治权威合法性,则主要以政治权威出自于民主程序、服从法律和公众对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普遍信仰为基础。
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执政党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中国人理解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领袖个人的超凡魅力的基础之上。随着文革的结束,中国执政党原有的合法性基础逐渐丧失:十年动乱带来的灾难,驱散了领袖身上的光环,领袖“走下神坛”标志着个人魅力型政治权威时代的结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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