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群众来讲,一些人也不愿意进行旧城区改造,一是因为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一部分人在改善居住环境后,也同时背负着数额不菲的住房贷款压力,二是由于传统的居住习惯,旧城区一些单门独院的居民不愿意改变居住现状,对旧城区改造不是很积极。
3、推进县城土地集约利用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有2853个单独建制的县,按每个县城平均6平方公里计算,仅县城建设面积就达到1.7万平方公里,超过目前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的建成区面积(2.8万平方公里)的一半以上,因此推进县城土地集约利用十分必要和迫切。笔者认为,推进县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必须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3.1建立科学的政绩评价体系。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有赖于建立科学的政绩评价体系,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综合的、绿色的政绩考核体系,其中包括对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内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增加量、经济发展水平与建设用地增加等的考核评价等。
3.2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在上一轮《土地治理法》修订中,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关系。从土地的定义来看,土地是一个历史的、空间的概念,包括地上、地下、地表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个地区未来土地利用结构、方向、总量等的控制,是一个总规划。笔者认为,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高于其它规划。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价值取向,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应体现两个目的:一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对规划建设用地非凡是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作出严格的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的控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城市(县城)进行总体上的安排,实行概括的功能分区(主要是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等),可以在土地规划文件中单列城市(县城)土地利用的有关章节。二是对土地利用结构的总体安排。三是对城市(县城)土地总体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控制。城市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等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进行。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3.3严格控制城市(县城)发展权。我国的土地国情决定我们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城市(县城)建成区面积。针对目前城市发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对城市的发展权应该加以限制,把城市发展权分为决策权和实施权,按照我国政体制度,将城市发展决策权纳入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内容,城市发展实施权由政府组织。辅助于两权分离的需要,笔者认为,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认和决定权也应纳入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范围,凡县城重大的发展和建设都必须由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策。
3.4建立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县(市)政府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笔者认为,土地投资强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合理性,目前国土部门主要依据发改部门提供的文件或批复,而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实际的投资规模往往有变数,因此当前必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用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投资规模等综合确定供地指标。二是在《土地出让合同》增加土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条款。三是加强批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发展、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批后土地定期评价制度,对达不到规定集约利用指标,在整改宽限期内(一般给予一年左右的宽限期)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多余的土地,建设、规划部门不认定工程竣工,发展部门取消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四是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应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