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这一非凡的历史时期中检察机关被撤销外,在大部分的时间内,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都处于很重要的地位,即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三
在介绍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时,还有必要将外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作些概括的介绍,并同我国检察机关加以概略比较。
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司法制度
和这个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综观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基本上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两种类型。
在资本主义国家,绝大多数检察机关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比如,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法国,其检察机关从属于行政机关(司法部),并按法院的不同审级,分别在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处。总检察长和所有检察官均由司法部长提请总统任命,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大致如此。美国是个例外。美国的检察与司法机关是合而为一的。美国的总检察长同时又是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州检察长有的经选举产生,有的由州长任命;联邦与州的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资本主义国家把它们的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使行政权力通过指挥检察官而干预一部分司法权。虽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相对独立于政府,然而检察官作为行政官员,则必须服从于行政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产生并对它负责。根据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系统,不受地方当局干涉,只服从总检察长,而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则向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报告工作。罗马尼亚宪法规定:“总检察长就检察院的活动对大国民议会负责,在大国民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朝鲜的中心检察所对最高人民议会、共和国主席和中心人民委员会负责。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明显高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根据列宁的理论确定的。列宁认为,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列宁全集》第33卷第326页)为此,列宁主张,检察机关只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的单一领导(亦即所谓“垂直领导”),不受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国家机关的领导,以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从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地方检察机关,不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也不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只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我国地方检察机关是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四
研究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是“监督”关系,然而,这种“监督”是否体现着“领导”,亦即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国家权力机关同检察机关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