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国家机构。所谓国家机构,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关又通常被习惯地称之为政权机关。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有时也把国家机构形象地称为“国家机器”。在现代国家,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主要职权和活动原则,以及每个国家机关的地位等,一般都规定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成为一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上这些国家机关,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系统。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什么?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是什么呢?
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与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因此,它的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基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一个独立机关,它的独立地位体现在它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隶属关系,即它不从属于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二
上面从我国现行国家机构的结构形式上,或者说从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上考察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还需要从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来考察。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检察机关被定名为检察署。根据当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心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并由它赋予中心人民政府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因此,一九四九年十二月颁布的《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心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定名为“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这个条例还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指挥地方各级检察署,不受地方机关的干涉。上述规定表明,新中国检察制度在它创建初期,就改变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审检合署”制度,检察机关不再设于法院内,而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
一九五一年九月中心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地方检察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受上级人民检察署领导的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是检察机关初创阶段在领导体制上的一个变化。
一九五四年九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
一九七八年宪法和一九八二年宪法均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四十年来,除了在“文化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