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论文
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4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时效的设立本来有违人类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在时效的法理以及规定上调和其与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校正后的请求基本理论以及据此为基础的立法会更符合或准确地说,会更接近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论文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