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或者即便是受理了也简单地以适用美国法往返避法律冲突问题,但近年的判例至少在版权领域的两个方面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一是确认在版权案件中,来源国法适用于版权利益的存在、版权许可协议下的授权范围和版权所有者的身份(注:seegraemeb.dinwoodie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propertylitigation:avehicleforresurgentcomparativistthought?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9numerber3summer2001,p.428—453.)。二是适用原告住所地法来确定发表权是否存在(注:sees.rotheerg,d.rabinowitz%26amh.godin,choiceoflawinsound-alikecases,14ent.l.rep.3,5(1993no.8);seealsocairv.franclinmintco.【24f.su.2d1013(c.d.cal.1998)】,factorsetc.,inc.v.proarts,inc.,652f.2d278(2dcir.1981),acmecircusoperatingco.v.kuperstock,711f.2d1538,1541(11thcir.1983).)。其他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事实也在近年有增多的趋势。这表明,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已在相当的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承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是现实存在的,实践的发展已得到理论的支持,并且这种法律冲突已经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受到立法、司法机构和理论研究者的重视。
三、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实证考察
在国内层面上,许多国家已有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冲突法立法,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也呈多样性。如,瑞士在1989年1月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中将知识产权单列一编,就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都作了规定;在德国,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冲突法立法;西班牙则有冲突法和外国人待遇条件的立法等。
在国际层面上,1928年制订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国际私法法典)》、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洛迦诺公约)、1980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罗马公约)都有关于知识产权冲突法问题的规定。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组织了关于通过全球数据网传输的作品与邻接权客体的国际私法保护研讨会、互联网环境中使用商标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专题研究、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律适用专题研究和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论坛。2000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问题入门》,对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概括性介绍。还有一些国际协会和国际组织也将知识产权的冲突法问题纳入到自己的项目框架内。各国学者针对知识产权的冲突法问题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有关论文和专著也越来越多。在中国,知识产权的冲突法问题也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专家建议稿《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也辟专节规定了知识产
权的冲突规范(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
总之,从法律冲突的构成要件来看,知识产权领域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得到广泛的承认,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大量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