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医
疗保健服务;监督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2、发放新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户为单位注册,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发放就诊证。参加人员按规定持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关待遇。
3、对持证就诊住院者的医疗费用予以结算和补偿。
县合作医疗治理办公室以及其乡镇办事机构要及时受理参保群众报销补偿医药费用的申请。对于符合本县“合作医疗治理办法”(或《章程》)规定的医药费用,凭病人出院时的医药费用票据,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补偿。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实行由合作医疗治理办公室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该由病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由病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公平、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正常运作,维护合作医疗参加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成立监督组织
《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治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治理情况。”
遵循治理与监督分开原则,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与治理委员的组成人员交叉任职。可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主管监察、审计工作的副县(市)长
副主任:县(市)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
成员:纪检、农业、农工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有的地方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牵头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
监督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组成:
主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
副主任:县级政协分管领导
成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二)明确监督职责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保率等);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账目的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气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治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治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气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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