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则可能影响审委会委员的正确判定,导致他们发表错误的意见。针对这一现实状况,检察长(包括主管副检察长)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列席审委会会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公诉机关的意见能客观如实地表达在审委会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司法实践证实,列席审委会会议对避免错误判决,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三)突出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发动重新审判的法律手段。抗诉以后,人民法院必须对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抗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收到判决、裁定后,要及时审查。非凡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由于检察机关不派员或多不派员
出庭实行监督,因此更须及时审查监督。对被害方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要耐心倾听被害方的意见,仔细审查被害方的理由,从中发现审判活动有无违法。(四)直接立案侦查方式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等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要果断立案。通过这种方式监督,虽然司法实践中数量不是太多,受体制、经费、手段等方面的制约,成案率也较低。但此种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是一致的,依据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这种监督方式对审判人员震动较大,监督效果最好。(五)检察机关,非凡是公诉部门要树立“大监督”思想,形成监督合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构的民主权利。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碰到重大问题或事项,可以向人大报告,借力用力,取得人大的支持,帮助检察机关排除一定的监督阻力和干扰。如抗诉书副本向同级人大送达等。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监所、反贪、法纪、控申等部门的内部密切联系,形成内部监督网络,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对审判监督的监督合力。检察机关还要加强与党政、纪检、监察部门,包括人民法院纪检部门的横向联系,发挥综合作用。检察机关还要通过接待人民群众,非凡是诉讼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来信、来访、控告申诉,从中找到审判监督的线索。总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唯一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其对审判权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和全过程的。针对目前存在的司法擅断,司法不公等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在一段时间内愈演愈烈的趋势,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权。我们要进一步研究不同诉讼环节中的监督规律,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