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会办的公务,一般应一事一办,由政府支付劳务费用。
6.村级费用问题。行政村中的公益金、公积金、五保户补助及村务费用,在转移支付以后,已经留让出较大的收支空间。如何解决村务的费用问题,则应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讨论研究解决,政府可以提出参考性的建议。只要村务确实是由村民代表大会大家共同议定的,政府就不必再去定什么条条框框。村党支部和乡镇党委、政府应紧紧抓住、抓好村民自治这件事,从具体的村务退出,监督村委会的选举程序,在政治上保证村民自治的合法权益。
7.建议中心全
面清理各项对地方的财政支出,包括中心支农的各项投资,重新界定各级财政的支出原则和审批权限。据统计,自1997年以来,国家财政每年用于支农的资金都超过1000亿元,但科目十分庞杂,审批程序也很复杂。地方政府把在北京跑项目看成了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从理论意义上说,层次跨度越多,项目分类越杂越细,信息越难以对称,资金的使用效率越差。以中心财政为例,对地方的支出应当集中在几个大的科目上,如普教费用,跨省域的大型基础设施,带有政治意义上的专项投资,甚至公务员工薪等,但对地方发展上的各类具体项目投入,比如农业综合开发的专项资金,地方性经济发展项目的立项、投入,原则上中心财政不宜介入。中心财政的收支原则应是“拿大头补大头”,这样可以使信息识别的成本降低,准确度高,其他各级财政可以此类推。这样一个原则的设定,可以使税费改革的可操作性更强。
8.在农业生产环节的税费全部减免以后,应当取消粮食的保护价政策。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对粮食供求波动的调控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的休耕和高价补贴政策不宜采用,原因是面对小农经营操作成本太高,不好界定。一个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建立起国家对牧区休牧期的调控制度。当粮食过剩时,可延长休牧期,加大农区牧草的播面,向牧区提供商品草,商品粮。反之,则适度缩短休牧期,扩大粮田播面。国家的补贴在这一过程当中进行调控。这一办法的好处,在于综合调控农业、牧业、生态,政策性补贴转化成生态投资,两者互调,便于操作,一举多得。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崔晓黎(完)
把农业生产环节税向市场环节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