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按照资产的市场供求平衡价来定?还是按照预期的资产盈利潜能来定?同“一堆”资产,卖价可以天差地别。要害的问题,资产定价是对资产未来收益的估价,怎么也驱赶不走“主观”的因素(比如期望值)。在资产属于国家的情况下,究竟按照什么原则来定价,挑战就大了。究竟把谁的“主观”因素加入到国有资产的定价过程中去呢?有人会说,当然是“国家的”。那么“谁”是“国家”呢?这就麻烦了。因为从帝制被废除之后,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合法地说“联即国家”。现代国家其实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变成了一个“程序”,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只是在国家程序的不同环节上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代理人。国有资产定价,不是任何一个公务员凭他的主观估价来定价,而是经过一个程序来定价。
在韦伯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应该是一个“非人格化”的公共政治程序。程序的客观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支持性因素。因此,要通过国家程序给国有资产定价,“客观标准”十分重要。对于这样的程序,资产定价最客观的标准,似乎只能是“资产的账面净值”。问题是,一旦投入市场,资产的价值可能偏离其账面净值甚远。假如国家代理人在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净值的条件下交易资产,那“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来了。反过来,不要以为高于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交易就一定轻易。“国家”真的知道实际究竟“高”了多少吗?假定100元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市值150元,现在国家代理人在110元的价位上成交,然后私分40元。你说,国有资产是增值了,还是“流失”了?弄来弄去,政府不得不公布“国有资产不能‘一卖了之’”。可是要统统不准卖,即不准交易,国有企业的问题又如何“了之”呢?
有人可能以为,国有资产根本无须易手,同样可以加入市场竞争。国有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参加市场竞争就行了,非要什么“资产交易”不可吗?笔者的答复,资产交易和定价,不但发生在易手之时,而且每日每时都不可缺少。须知单单国有资产,无论厂房、土地、矿产、机器设备还是其他财务资本,都不可能产生产品和服务。要进行生产性的活动,国有资
产还必须分分秒秒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其他资源之中,最重要、也最难办的就是人。有人以为国有企业中的人,从经理到工人,不早就已经是“国家的人”了吗?没错,他们是国家的人。或者更时髦地说,他们已经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却并不是天然就是国家的。天然属于个人、并只能由个人来发动和启用。假如个人不情愿发动和启用这些“资产”,天皇老子也奈何不得。各种强制体制能够“调动”的,至多是体力的贡献罢了。要个人把他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贡献给国有经济,根本可靠的还是“激励”。在经济方面,有效的激励就是“定价”,对人贡献出来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定一个可以持续激励供给的好价钱。
国有资产一旦参加组合(比如企业),不但给自己定价,而且要给组合的其他要素定价。这样看来,交易权具有何其重要的“日常意义”。国有资产仅仅排他而不能方便地交易,物的资产利用不好,更要命的是无法有效激励人的资源。那样的产品和服务,怎么可能有竞争力。与关于“市场竞争可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预言相反,国有企业在整体上越进入市场竞争越限于严重的困境。
我们不妨从上述“国有经济的定价悖论”方面找找原因。说来令人气短,国有经济要在一个公共程序里解决“为资产交易‘主观估价’”的悖论,理论上不轻易,实践上更困难。弗里德曼曾经“预言”谁要是把转型经济中的经济学问题解释得通通透透,谁就可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比弗氏更大胆的“预言”是,要是国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