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治理论文-农民自组织资源的缺失与再生
减轻农民负担,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降,文件年年在发。因农民负担而引发的事件却时不时地发生着;中西部地区个别地方甚至呈加重的趋势。农民负担,乡村债务的积重难返,终于使中心高层下决心用200到300亿元的中心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在全国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强,说它开启了二十一世纪中国农民“第三次革命”的大门,远不为过。
就在我们为“第三次革命”寄予更多期待时,农民许绍堂的自杀却给了我们更深的思考:事件最初由于300元负担款而起,但导致他最终走上绝路的原因却是多样的。假如不是社长许学忠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的过激行为;假如乡干部在收取税费款时能认真正视许绍堂提出的问题;假如许绍堂的儿子在外打工没有出事;假如县乡各级有个通畅的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假如基层司法援助制度完善一些;假如许绍堂受过多一点的教育,心理承受能力好一些……上述其中任何一项“假如”能发挥作用,许绍堂选择生而不是选择死的可能性更大。
这些“假如”的背后,涉及更多的制度体制的深层矛盾:即庞大的权力体制与弱小的个体之间的巨大鸿沟。这是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社会的固有特征。在中国农村,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格局的不对称的显著表现是:一方面农民生存在边缘状态,处于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体制的未端;另一方面农民自组织资源严重缺失。在许绍堂自杀事件中,我们看到,为申张自己的那么一点儿微薄的权益,他付出的却是生命的代价。单个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本究竟有多高,谁能计算得出?
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张自己权益的机制也在逐渐形成。上访、申诉、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但农民自组织资源的缺失,决定了单个的农民面对庞大的体制时永远是渺小的。农民还在申张自己权益之前,就从制度上决定了他们付出的成本比其它拥有组织资源的社会群体大。
农民自组织资源的缺失还表现在,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涉农方面的政策时,很难听到来自农民的声音。政策的执行对象被排斥在政策决策和落实的过程之外,这就为政策执行者在权力的运作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机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涉及中心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者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心政府的大政方针是”让利于民“。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主要是基层乡镇政府)与农民即成为利益格局中博弈力量的双方。实际上,具体运作中,个别乡镇政府在方案计划的上报审批和具体落实中玩起了数字游戏,上报审批方案和具体落实方案数字不一致。目的是向上多要一点转移支付,向下则在负担减少的额度上,确保乡镇政府的最大利益。这对上与对下数据的差额,也就是农民被排斥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过程中付出的体制成本。
在利益多元化社会,利益格局中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作用尤为重要。若彼此之间良性互动,积极合作则更可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益的最优化,从而共同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若利益格局中的一方占据组织资源体制中的有利位置,一旦仅仅依靠体制优势即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时,维持现状,就成为它的最佳选择,其创新动力自然由盛转衰。而它的最大利益的现实更可能是这种利益格局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削弱为代价的。由此观之,解决以农民负担为重点的“三农”问题,不仅仅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真正落实中心政策,更在于健全农民自组织资源,增强体制外的制衡力量。
体制外制衡力量的形成,并不是政府从此有了与它对立的团体组织。实质上,总设计师邓小平推动的改革开放,就在于从计划经济的体制外开辟新天地,激活广大劳动者的创造潜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