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化轨迹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是在朝着不断扩大范围,使之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方向发展。但在现实中,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之下,农民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土地的处分权。这亦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工作要解决的问题。 处分权是所有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能否形成要素市场的要害环节。20多年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更多的权利,但是土地的处分权(包括对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也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发育良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中国农村问题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期长固然重要,但要害还是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性质。他认为,按照中国的国情,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 至于这个“有条件”,陈锡文具体阐述说,是指既不答应有关方面以各种理由强行剥夺农民的土地,同时也不能让农民在没有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的情况下自己放弃土地。“土地不仅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陈锡文说,“对于土地的完全处置权,包括买卖,一度要谨慎。农民卖了地另谋生路,过得好固然是好事,但假如他花光了卖地的钱日子又过不下去,那该怎么办?” 这种谨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此次立法的思路。简单地说,就是在制度的设计当中既要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又要小心地限制其权利,尤其要考虑农民失去土地的后果。 原则说起来很简单,但具体到法律条文的各种细节,则涉及到大量难以把握的分寸。“我们几乎天天都吵架。”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治理司一位参与法案起草的官员告诉记者。他介绍,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如何定位;第二,承包地能否调整与收回,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调整与收回;第三,应如何看待以承包方为主体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流转应采取什么方式等。 在争论中,2000年初,法律起草小组接到上级指示,要在新的法律中使承包经营权体现出部分所有权的性质。最终通过的法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已经非常接近于所有权。它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能随便调整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这较为明确地确立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的主体地位,限制了集体经济的权利,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根据这一法律,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已经非常接近于所有权。 在采访中,各方面一致认为新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保障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我认为这个法把20年来中心在土地承包问题上想讲的话都讲出来了。”陈锡文说。 未来走向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尽善尽美,当务之急是要非常慎重地将其付诸执行,“先把这一步走好。”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过程中,方方面面的议论始终不断。由于其扩大了农户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的权益,严格限制乡村对农户土地承包权侵犯的可能性,有学者谓之为“中国农村土地的准私有化”。不过,尽管土地承包者有了一定的土地处分权,他们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当
中的主体地位和土地流转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仍要受到限制;而在一定条件下,土地发包方仍然能够调整和收回土地。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仍不够彻底。 “为什么不能走俄国人的路?”在接受《财经》采访时,多年来一直关注农村问题的经济学家周其仁尖锐地问。他承认,《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建立了非常清楚的农地使用权制度,但他认为,改革要彻底,就应当采取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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