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会议纪要》,这就是后来人们通称的第一个1号文件。它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年的第二个1号文件名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心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1号文件,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1985年的第四个1号文件名为《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在农村建立市场机制方面“迈出了相当勇敢的
一步”。1986年的第五个1号文件名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部署》,强调要抓好发展和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增强农业后劲预备前提条件。 杜润生指出,连续五个1号文件,大致确定了中心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政策的方向。就全国而言,这么多年来土地制度在微观方面虽经历了若干变迁,但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和答应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大格局没有大的变化。 1993年,中心又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4月,新修订的《土地治理法》首次将“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98年10月,中共中心十五届三中全会更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新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被认为是中心政策精神在法律层面上最明确的体现。 人地矛盾扭曲中心政策 土地调整的结果是原本已经十分狭小的农地的进一步细碎化,1978年至1995年,中国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由0.35公顷下降至0.29公顷,中国的农户成为世界上经营规模最小的农户 政策面的意图始终是清楚的:只有让农民享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农民才会对土地进行长期有效的投资,农民的生活也才不会失去基本的保障。这本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可是农村的实际情况却总是比政策设计要复杂得多。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始,集体经济以各种理由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的现象频繁发生,甚至一度呈扩大之势。事实上,中心对稳定土地经营权三令五申,就是针对农地使用权不稳定的状况。 土地调整最初的动因来自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实行了计划生育,农村人口仍在增加。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汇总的数字,1978年至2000年,农村人口由79014万人上升至80739万人,农村劳动力数量也不断增加。 既然土地是集体所有,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自然应当人人有份。集体内部人口变动越大,调整土地的要求就越频繁。这是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下独有的现象。 为了保证土地分配的公平性,1984年中心1号文件规定:“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这里所指的“延长承包期以前”,其实是指在第一轮15年的承包期以前,但据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红宇介绍,实际上大多数农村地区在第一轮的15年土地承包期内,也采取了所谓“大稳定,小调整”的做法,三到五年就进行一次“小调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2001年一项调查显示,到2000年底,农村签订了30年不变承包合同的比例只占60.5,未签的高达37.7。其中,25.1的农户新增了土地,49.5的农户减少了土地,只有23的农户土地没有变化。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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