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构建和谐社会,要在现代社会治理制度平台上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共同的利益机制。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人们的利益,只有充分反映和保障人们的利益,才能凝聚人心,整合社会。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也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由于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连带性,一旦遭受损害,极易引致社会混乱。将社会纠纷与冲突纳入法律范畴通过诉讼来解决,并借助法律的特性经常性地释放内磨擦力以保持社会的长久和谐。公益诉讼也是如此,可将复杂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使之随时间逐渐降温,经由理性程序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有节制地发泄委屈、不满甚至愤怒等情绪,防止纠纷和冲突升级为更剧烈的对抗性活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达到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安全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参考资料: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韩震:《后自由主义的一种话语》,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页。
3、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会1995年版,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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