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实现。(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公益诉讼在我国具有巨大的针对性,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不断被重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的空子,大肆掠夺国有资产,损公肥私,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大规模利润,不惜牺牲很多长远利益,导致环境被破坏、产品质量出现瑕疵、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大量公益性纠纷。带有政策意义的垄断行业,为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而居高不下的服务价格,随意的收费机制,既束缚着本行业快速有序的发展,又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刚刚公布“2005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显示我国企业500强所在的行业则大部分是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见证了中国消费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市场郁闷。从现实来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而且近年来,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不断增加,反映了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实需要。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公益
诉讼制度体现着民主的精神,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是公民有序参与的一条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1)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制约权力。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轻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为了防止专制独裁和滥用权力,必须对权力实行限制和约束。公益诉讼权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有效方式,能积极的制约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社会公共谋利益,也就是说,当政府未能依法行使权力时,公益诉讼制可以发挥程序保障作用,限制权力的行使。(2)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国家行政治理的漏洞。现代社会日趋复杂,政府的公共事务也日趋起繁多,使得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治理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有遗漏之处。为了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治理目标的实现,借“私人检察官”的力量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就显得很必要,即国家将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部分地交与社会组织和个人。(3)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保障法律真正得以实施。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实施的活动,包括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公益诉讼可强化社会监督力量,人人都有权参与,把已往看来空洞而虚幻的监督权变成实实在在的执法权。(4)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预防的功能。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求,任何个人、组织,对于可能危害或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提起诉讼。它可以发挥“禁恶于未萌”的预防作用,改变传统诉讼事后补救的被动性,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从而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是发扬民主,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中国来说,强调公共利益也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传统中国文化与其说是注重公共利益,倒不如说是建立在家庭联系之上的家庭利已主义。这种文化实际上造成了中国人对公共事务的冷漠,或‘缺乏公共精神’”。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人们关心公共利益、爱护公共利益、合理享用公共利益和反对损公肥私的行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每一个社会个体不仅仅关心自身的、暂时的、眼前的权益,而且开始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好事者”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