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论文
”;当理想与现实发生严重“不和谐”时,既不愿放弃自己的理想,又不能或不敢于抵制现实,转而再去寻找什么新的制度,发明出所谓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进而再去自欺欺人般地论证它的合理性、科学性等,这与遮上自己的耳朵再盗铃铛,本质而言,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区别!
结论
理论社会实践,同时又指导实践生活。理想中,我们是为了制约行政强权,监督政府行政,才布满憧憬和希望地设计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并艰难维持和挺进了十几年。由于艰苦,由于困难,由于客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协调的有违初衷的另类苗头,我们就选择了放弃,选择了服从甚至是同流合污。这样的选择明智吗?这样的选择应该吗?
假如是这样,为了所谓的“和谐”,为了“维护政府的行政权威”,我们一方面保留行政诉讼的外壳与表象,同时一方面又一改初衷,去“维护”即便是已经被滥用并被践踏了的行政权力,况且是利用原本目的是为了监督和制约它的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这种“维护”。这样的行政诉讼,这样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我们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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