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受理费。但案件在立案阶段难以确定适用哪种程序,假如按照简易程序收费,一旦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案件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而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往往可能会认为法院是出于多收费用的原因而为,并且这样也会带出审理期限拖长的后果,而这对于建立和谐审判局面是有百弊无一利。但假如在立案阶段就按照全额诉讼费用收取的话,直接划归省财政的15诉讼费无法减退给当事人,一旦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驳回起诉,那么法院将要承担起这部分退款。
4、《办法》有最低和最高收费范围限制的案件存在定额难问题。如《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假如费用收取做法不一,当事人就会质疑法院的依据和标准,在没有统一规定出台之前,这种矛盾肯定纠缠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量也会增加
《办法》实施后,因小额财产诉讼数量会相对增加,而这类案件多是事实比较清楚,案件简单,轻易通过调解、撤诉的方式解决,而不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同时审判治理的快速、高效解决纠纷机制要求,也应加大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因此,估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数量将会有所增加,所占比例将进一步上升。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应对措施加以解决:
1、加快审判“提速”,减轻《办法》实施后案件激增的压力。
2、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
3、寻求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积极应对《办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官司热”。
4、强化诉讼调解功能,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降低上诉率。
5、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及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调整地方核定法院经费补给的标准和依据,确保法院正常办公、办案经费到位。
6、建议所有民商纠纷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全额预收诉讼费,结案后再按照实际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减半;撤诉、驳回起诉案件免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7、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解决《办法》在操作层面上的一些问题。如对于有最低和最高收费范围限制的案件的具体收费办法,建议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多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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