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有所指导;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也应该予以细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较原则的反洗钱内控风险评价体系标准,并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反洗钱工作;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程度,尤其要明确对从事高风险行业人员和政治人物的非凡尽职调查义务,要强调发挥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应补充有关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内容;修改有关反洗钱的罚则,使得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反洗钱工作。
二是要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反洗钱不是单一的某一项业务治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业的各种不同业务,因此,应逐步完善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控制洗钱迫切需要限制银行保密的范围,除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应明确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报告义务外,还应该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要尽快修订《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治理的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现金缴存尤其是大额现金缴存来源的审查和报告制度;完善有关账户治理和结算的规定,建立实时账户治理系统和预警系统,对账户的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实时预警;同时,应加强个人储蓄账户的治理,修改《储蓄治理条例》中的有关无记名存单的规定,避免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冲突。
三是要修订有关行业规则,解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冲突。目前主要是要尽快修改“一个规定、两个办
法”中对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罚则,强化处罚力度,完善反洗钱工作手段。
参考文献:
[①]李德、张红地:《金融运行中的洗钱与反洗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②]参见郭建安、王立宪、严军兴主编:《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0页。
[③]参见邵沙平等:《控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④]参见美国1986年《洗钱控制法》第1956节a款。载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决算审查室编:《国际反洗钱法律文件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473-474页。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储蓄存款条例》第5条、《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
[⑥]参见《储蓄治理条例》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