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厘清相关法律,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轻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
、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治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轻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厘清。否则,有法难行,那就更谈不依法而治的问题。
2、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有待政府出台一部新法。否则,今后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笔者认为,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三)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而言,绝非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依法治理,仅可以消灭打击公开的违法行为,这恐怕也难以取得很大的成效。笔者认为:因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面产生,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还要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非凡是规制垄断地位企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这才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釜底抽薪之举。
(四)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努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全民反商业贿赂的作用,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对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处理好五个关系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我们要注重把握和处理好五个关系:即集中治理与长抓不懈、抓住重点与全面推进、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分工主抓与齐抓共管的关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和保障机制,实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治理,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