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共计5.7亿元人民币和4.47亿美元。
反洗钱报告还披露了五起已经查处的洗钱案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浙江8·27赌资洗钱案”和前文提到的“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在“浙江8·27赌资洗钱案”中,外管局浙江省分局2003年5月,通过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监测,发现有8位居民的
交易存在疑点,他们在外汇交易中,存在大量利用银行通存通兑系统,实现异地外汇资金划拨的现象,且外汇交易量呈快速放大趋势,其中最大的交易量至7月底累计达到了1688万美元。经查,这是一起澳门赌资洗钱案,即澳门赌场放贷公司向大陆赌客放贷,来大陆将收回的人民币通过外汇黑市兑换成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转向澳门。
三、构筑我国反洗钱安全网
在我国的法律规章中,《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治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治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反洗钱行政治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治理制度,对预防和打击洗钱发挥了一定作用,从而形成了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法网。正在审议的《反洗钱法》通过后,将会使反洗钱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1.界定洗钱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正在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将上游犯罪的面拓宽至六种,增加了腐败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将作为洗钱的上游“黑钱”。
2.加强资金交易的监测治理。要从源头控制洗钱犯罪,就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记录报告制度等,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内部的监控治理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作为洗钱工具。
《反洗钱法》出台后,将会与《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相配套的一系列金融法规与实施细则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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