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要害技术水平,在硬件设备方面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要害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治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大力开发网络加密技术,开发并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和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治理体系
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金融安全风险,要搞好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并建立专职治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对现有的计算机安全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安全治理和防范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要害岗位治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3.加强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制度建设
(1)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关于网上证券交易、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但还远不能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应借鉴外国经验,在网络金融发展的初期及时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如在电子交易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修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不适合网络
金融发展的部分。尽管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网络金融发展中的金融创新,但为网络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是必要和值得的。否则,在有关法律规范长期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网络金融会积聚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增大调整的成本。
(2)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人们就会减少经济行为的确定性预期,网络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会使这种不确定性预期得到强化,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也会增大法律调节的障碍和成本。网络银行业务在美国得以较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美国具有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却在5%以上。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也基本属于空白。因此,应在我国大力培育社会的信用意识,建立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小信用风险。
(3)金融制度建设。为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电子货币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在确定电子货币发行者时,应当首先考虑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应当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预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此外,要对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非凡是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治理,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心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预备金,以实现流动性治理的目标。假如能够将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分别制定各自的预备金率,会更有利于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4.建立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
我国的金融电子化是在没有统一规划和标准的情况下起步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按照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根据治理信息系统原理,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阶段逐步开发建设网络金融系统。这既有利于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目前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