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失范型(anomic,也译作动乱型)自杀,它的产生是由于个人缺乏社会约束的调节。这种类型自杀主要发生在社会大动荡时期,个人觉得失去改造社会、适应新的社会要求的能力,失去与原有社会的联系,因而产生极大的恐慌和困惑。
第三,自杀的原因要到社会结构中去找。自杀者的行为乍一看是个人性格的表现,实际上却是从属于一种社会条件的,是该社会条件的外在表现。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自杀倾向,每一个社会集团对这种行为的确都有其独特的集体倾向。这种倾向是个人倾向的根源而不是其结果。它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动荡混乱等社会潮流,同时受由这些潮流引起的消沉忧郁、愤世嫉俗和悲观绝望等情感的影响。这种整个社会实体的倾向影响着个人,使他们走上自杀的道路。通常被认为是自杀首要原因的个人经历的影响只不过是借助于自杀者的社会道德观而实现的,它本身只能算社会道德的回声而已。他们悲伤当然来自外界,但并不是来自生活中的这个或那个事件,而是来自他所属的社会阶层。这就是为什么几乎任何情况都能成为自杀诱因的道理。要害要看社会性的自杀倾向对个人的影响有多大。
第四,群体的整合对自杀有化解作用。杜尔凯姆在研究自杀中发现,自杀与宗教团体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与政治团体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
这三种不同的团体虽然对自杀都有一定影响,但并不是由每个团体本身的特点所促成的,而是由三个团体的共同特点所促成。
即它们都是紧密融合的社会团体。因此,结论是:自杀与由人组成的社会团体的融合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个人主义是利己型自杀的主要原因。杜尔凯姆认为,可以把那些由于极端的个人主义而产生的非凡.自杀类型叫做利己型自杀。自杀为何有这种根源呢?首先可以说,由于集体力量是最能抑制自杀的因素之一,集体的削弱必然带来自杀的增力口。当团体紧密团结时,它便把个人都紧紧地控制在自己的四周,使之为团体服务,因而禁止他们随便自杀。同样,团体也反对他们以死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但是,个人拒绝把团体作为合法的事情接受时,个人便是自己生命的当然主宰者,就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他们来说,没有任何理由要耐心地忍受生命的折磨。只有当他们归属于自己所热爱的一个集体时,才会坚定地活下去,因为这样才不会背叛比个人利益更重要的集体利益。共同的事业把他们联合起来,使他们珍惜生命,而他们拟定的崇高目标使他们忘掉了个人的痛楚。在一个和睦、布满的意见和情感又被传达到集体,这种交流就像一种相互的道义支持,使个人不至于感觉到被抛弃了而去寻找自己的出路,相反,却把他们引到分享集体力量的路上。这样,在个人力量衰
竭时,他们还能继续保存活力山。
极端的个人主义不仅使人逃脱保护圈而随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且促成了自杀。人必须有某种理由才会生存下去,必须有某种目的才能证实生活的考验是值得的,否则生活就无法忍受。个人并不能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存在,个人太渺小了。因此,当我们的目标只是我们自己时人们不禁会想到,最后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将落空,因为我们将
会消失。毁灭吓坏了我们,在这些条件下,人们会失去生活的勇气,失去行动和斗争的勇气,因为我们放弃了一切努力。我们需要生活的目标,目标是不能失去的,否则人的活动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这样一种混乱状态下,哪怕是小小的挫折也会轻而易举地使我们下决心了此余生。在这种自杀中,利己主义不仅是促成因素,它本身就是导致自杀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和社会联系的纽带本身就很脆弱,把人与生存联系起来的纽带自然也很松弛。孤独的个人生活似乎是自杀的直接原因,并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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