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人大、政协等在内的各种原来常设政治组织或残缺
或虚置,其正常的政治社会化功能也随之缺失。同时,一些松散的完全听命于
林彪、江青等的极“左”政治组织如革命委员会等不断出现,它们传播着错误
的政治文化信息,使政治文化非凡是大众政治文化负向发展,而不受任何限
制。这两方面都为专制的个人或少数人任意传输其错误政治意志提供了条件。
从政治文化上下交流与互动过程来看,“文革”中的政治组织只为上层精英政
治文化(主要是毛泽东错误的政治思想与林彪江青集团的政治文化)向下层大
众政治文化的强制性传输提供了有力的组织条件,而下层大众政治文化向上层
精英政治文化的传输与反馈则失去了组织程序性渠道。所以政治文化传输和流
动过程中的反馈渠道被斩断,政治文化呈现明显的单向流动。同时政治组织结
构的单一性也使得政治文化信息流通渠道阻塞。
再次,作为政治主体的国家政权与公共机关职能变形。公检法、军队、监
狱等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活动与实践也具有政治社会化意义。
“文革”时期先是公检法合署办公,到1969年取消人民检察院系统;1975年宪
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使侦查权和起诉权合二为
一,实际上取消了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检察监督。“群众专政、群众立案、办
案和群众审判”,即“甩开公、检、法,走群众专政的道路”,于是一些地方
私设公堂,私立监狱,出现了“贫下中农高等法院”之类的组织。[3]在法
制残缺又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公检法系统的执法行为相当混乱,直接制造了大
批冤假错案,给人们的政治心理与感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更不可能培养人们
的法制意识。在“文革”后期,军队“三支两军”,对遏制社会政治的混乱局
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军队在如此程度上参与政治运行本身就是一种非常行
为,而它又是以“左”的政治路线为指导执行其政治职能的。所以,它在政治
社会化中也起到了传播错误政治文化的作用。“文革”中,监狱则成为关押政
治文化异端的“中国巴士底狱”。
第二,政治运行制度规则极度失范,政治文化日趋非法理化。
政治运行规则在政治实践与政治文化之间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从政治实
践塑造政治文化的角度来说,政治制度把政治人、政治组织的政治行为规范约
束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以维持政治系统正常运行,这些合法的政治实践见之于
政治文化则是法理型政治文化。“文革”期间,各项政治制度与规则或残缺虚
置或极度变形,整个政治系统的政治实践处于随意化、无规范化的状态。作为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遭到严重破坏,1975年召开的全国四届人
大实际上也失去了人大的根本性质,因为它的代表根本不是普选产生的,而是
通过革命委员会协商指派的,这次大会丝毫不意味着人大制度有任何的恢复。
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制度也被践踏、取消。各项原有法律被废弃不用,代之以
体现极少数人政治意志的“暂行条例”(如《公安六条》等)。正常政治法律
制度的缺失本身就使人们感觉不到法制的概念,非凡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受到
法制的保护,也就不可能培养起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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