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的选择。不同国家法律的详略程度不同,也许就是因为不同治者所做的选择不同。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我们面临着扩大法治治域的任务。在过去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我们的法制建设目标是处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有法可依,国家执法、司法机关有法必依,除此之外需要治的重大政治、军事等事务没有真正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法治的治域就是要把过去不受法律调整或没有真正受法律调整的国家事务也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法律真正成为整个国家机器运转和全部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的基本调整手段,使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军事组织、公民等,在凡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领域内都依法运作或活动。
我下面要提出的三个方面的扩展也许是中国的治者所能接受的:
第一,向治理领域扩展,使治理活动和对治理者的治理法治化。当20世纪70年代末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之声响彻全国时,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刑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所得税法、文物保护法、药品治理法、草原法等推进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之后,其主要的回应是“依法治水”、“依法治电”、“依法治税”、“依法治建筑市场”等给治理者开辟治理通道的提法和与之相应的一些措施。相比较而言,我们制定的关于如何开展治理活动的法律、关于治理治理者的法律,所采取的类似措施,要少得多。公民作为国家的施治主体应当多关心对这方面的治理。比如,虽然我们的政府已经注重到“吃饭财政”问题,但现实中的干部任免却很难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诸如此类的显然不合理而又未经立法者关照的法律荒漠都需要治者去开发,都需要纳入法治的治域之内。
第二,向政治领域扩展,使政治活动法治化。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的。当我们在立法上提出“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时,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与经济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是“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对经济建设有直接影响的关系,是“通过法律来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136-137页)。当我们高喊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4页);“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8页);或者一手抓“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一手抓“果断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59页)时,我们的目的十分明确,即用后一手为前一手服务。这正像《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所明确表述的,后一手“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为了扫除障碍,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各项
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7]我们也曾认真地提出“加快经济立法”,“增强加快经济立法的紧迫感”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认为经济立法已经“落后于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法制建设跟上去”,而因此列入立法规划的是“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计划法、银行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劳动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科技进步法”等[8]。我们需要建设这些法律制度,建立这些法律制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被认为是“最大的政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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